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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哪些事去地税?哪些事去国税?

发布日期:2016-04-25文章来源:观志实业作者:财会月报浏览次数:1349次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申报缴税流程均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利纳税人办税。
1
营改增后,哪些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代征)呢?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资源税
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部分)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车船税
烟叶税
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
营改增后,哪些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呢?
增值税
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城建税
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
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提示
西藏自治区只设立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税务系统负责的所有项目,但是暂不征收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烟叶税。
原文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申报缴税流程均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利纳税人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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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哪些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代征)呢?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资源税
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部分)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车船税
烟叶税
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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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哪些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呢?
增值税
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城建税
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
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提示
西藏自治区只设立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税务系统负责的所有项目,但是暂不征收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烟叶税。
原文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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