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16年在建工程监理行为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7文章来源:观志实业作者:建管〔2016〕181号浏览次数:1338次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16年在建工程监理行为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建管〔2016〕181号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16年在建工程监理行为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区内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和管理水平,落实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市〔2014〕18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开展宣城市在建工程监理行为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市规划区内所有在建项目监理机构。各县(市、区)、开发区在建项目监理机构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新开工项目和正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施工现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是否按规定配备,是否人证相符、变更有序、到岗正常。重点检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
(二)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履职;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切实履行好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职责;是否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是否严格核查进场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原始凭证及检验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是否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是否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是否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是否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涉及到的整改事项进行复查等。
重点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混凝土浇筑旁站记录,对混凝土试块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的情况;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监理通知单,并在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情况。
(三)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的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资料;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方案,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例会及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重点检查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通知单与施工日记的对应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项目自查和整改阶段(2016年4月1日至4月29日)
各项目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二)主管部门检查阶段(2016年5月4日至5月14日、2016年9月5日至9月16日)
在项目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检查本辖区内的在建项目,市规划区内在建项目由市建设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查。2016年9月5日至9月16日主管部门着重检查各受检项目的整改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加强监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做好整改工作。
(二)对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监督执法整改通知单,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内监理企业上报省厅给予降低或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并暂扣相关责任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外地进宣监理企业给予记不良记录3年的信用惩戒。
(三)本次监督执法检查结果同时计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和“质量安全检查信用评价(监管通)系统”。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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