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2016〕191号附件
发布日期:2016-04-12文章来源:观志实业作者:市建管局浏览次数:1228次
浏览次数:208作者: 市建管局 信息来源: 市建管局发布时间:2016-04-05 |
建管〔2016〕191号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及图审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及《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意见》(宣政办〔2015〕8号),进一步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1.进一步增强建筑节能意识,规范各方责任主体建筑节能实施行为;
2.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及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规定。
二、检查内容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工作的情况。
2.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情况,进场节能材料复检情况,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按图施工情况,节能施工措施是否满足安徽省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
3.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贯彻执行《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意见》(宣政办〔2015〕8号)情况。
三、检查时间
- 项目自查和整改阶段(2016年4月6日至4月29日)
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留存备查。
- 主管部门检查阶段(2016年5月4日至5月14日)
在项目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检查本辖区内的在建项目,并在检查完成后形成自查报告(含附表1、2)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区内在建项目由市建设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目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和完成自查报告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2.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监督执法整改通知单,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3.受检项目在接受检查时,项目经理、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对未到场配合检查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不良记录的处罚。
4. 本次监督执法检查结果同时计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和“质量安全检查信用评价(监管通)系统”。
附件:1.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2.建筑节能自查项目汇总表
3.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2016年4月5日